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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律师
刘建国律师, 刘建国律师,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后就读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合办的研究生班,法律硕士学位。刘建国律师曾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工作十年,现就职于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532506。 刘建国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重组、并购、股权转让、风险投资、合同风险防范及房地产纠纷处理。 刘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处理问题稳重冷静、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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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律师,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剥离债权债务
所谓剥离债权债务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将债务转移给原大股东,是常见的债务剥离方式。具体又可以采用“资产负债”一并转移的方式。大股东将上市公司的资产连同负债一并接纳过来,然后由重组方注入新的资产。这种方式较为常见,因为收购方一般并不看重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而原大股东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等驾轻就熟,可以继续原来的经营。
剥离债权债务的缺陷
1、分部处置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合适。首先,分部处置不同于单项或部分资产的处置,将分部处置作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处置是不合适的。其次,将分部处置作为投资处置也不合适,分部处置与投资处置尤其是子公司的处置具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存在明显的区别: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对外签订协议和承担债务的能力,而分部却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
2、对资产剥离损益的会计处理不合理。中国现行会计实务中,将资产剥离包括单项资产处置和分部处置所产生的损益均作为“营业外收支”处理,在损益表中则将众多不同性质的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笼统的归入“营业外收支净额”项目,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的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即营业外收支项目繁多,除资产剥离损益外,还包括非货币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清理损益等。如果在损益表中笼统地将这些不同性质的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列入“营业外收支”,投资者难以根据公司所提供的损益表对各种非经营性和非常性损益对公司净利润的具体影响做出合理的判断,从而使财务表缺乏应有的相关性。
资产剥离是指在企业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将原企业中不属于拟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负债从原有的企业账目中分离出去的行为。剥离并非是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它是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可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更具有竞争力。同时剥离还可以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对于你提出的“企业如何剥离债权债务”问题,剥离债权债务是有风险的,要是这个风险达到了一定的程度的话,会葬送一个公司的发展,这个要计划好,因为一旦选择剥离债权债务,就已经决定了自己公司的命运了。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企业要是需要进行兼并的话,那么具体分为了吸收兼并与新创兼并,但无论如何其中一些公司的法人资格是会消失的。不仅对企业,对企业的职工、股东、债权人影响都是很大的,因此对企业兼并重组做出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那到底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是怎样的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是怎样的
被兼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兼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兼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就兼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兼并双方就兼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兼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兼并意向性协议;
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兼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兼并作出决定;
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兼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兼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兼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兼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兼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兼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兼并协议;
按照兼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兼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由兼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兼并。
二、企业兼并后债务由谁承担
企业兼并包括吸收型兼并、新设型兼并、收购控股型兼并。
所谓吸收型兼并是一企业用现金、股票买断另一企业产权或承担债务取得另一企业产权,实现对另一企业资产完全吸收的行为。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兼并企业不承担。
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遗留在被控股企业内,就由被控股企业自己承担;但是因控股企业抽逃了被控股企业资金导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则应由控股企业对被控股企业原有债务承担。
企业兼并重组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在改制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此时只有积极的去处理,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相关法律中也对企业兼并重组的程序做出了要求,具体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