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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刘建国律师

  •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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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和喜宾馆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刘建国律师, 刘建国律师,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后就读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合办的研究生班,法律硕士学位。刘建国律师曾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工作十年,现就职于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532506。 刘建国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重组、并购、股权转让、风险投资、合同风险防范及房地产纠纷处理。 刘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处理问题稳重冷静、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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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向破产企业申报保证债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6日 来源: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刘建国律师,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

 刘建国律师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关于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

  充分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目标。企业破产法的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一诉求:


  1.职工债权无须申报,即可生效。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即可生效。


  2.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由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并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果债权人会议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其中应当有一名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


  3.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4.为充分地保护职工利益,特定的职工债权可以在债务人有担保的财产中优先于担保权人受偿。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即 2006年8月27日之前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后没有满足的部分,在对债务人有担保的特定财产中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向破产企业申报保证债权的条件

  破产企业的保证债权是指债权人在为债务人提供保证的企业破产后,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担保债权。以保证债权的申报条件为考查对象对破产企业申报保证债权条件有以下几种不同认识:


  一、法律文书确认说   


  保证人破产的,债权人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进行申报。理由是: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5条第项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为破产债权。2、破产法对或然债权未作规定。未经确认的债权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不宜得到认定。因此,仅承认已经得到法定程序确认的债权乃慎重之举。


  二、区别对待说


  连带保证债权人,无论是否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均有权以破产债权申报;一般保证债权人则应当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理由是:1、连带保证之债权人依法享有向保证人直接追索的权利。2、一般保证之债权人无直接追索权;且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债权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笔者认为,保证人破产的,无论其承担何种保证及是否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均有权申报保证债权。该认识基于:


  法律理由


  1、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是基于《担保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破产法》并无规定对申报保证债权设定限制性条件。最高法院不应以司法解释对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予以限制。2、最高法院《规定》55条第项,并不排除无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保证责权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事实理由


  1、保证是建立在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自愿、合意基础上的。合同意思自治应当受到尊重。破产,不是阻却这种合意效力及实施的合理及正当性理由。


  2、对保证债权的实现附加条件、实施限制,客观上变相剥夺了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后果,从而加大了债权人的风险,对保证债权人有失公平。


  方法考虑


  如果制度安排、处理方法得当,保证债权的不确定性对破产程序产生的影响将可得到圆满解决。1、保证债权处理中,如果破产分配已经开始的,有学者提出的破产财产;预留;制度可以很好地解决该冲突。2、追偿权转移及再分配制度,能够较好地重新调整破产权利各方的利益格局,趋向公平。3、考虑规定涉破产案件的特别时效制度,可以解决破产案件因兼顾各方利益而耗时问题,从而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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