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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国-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照片展示

刘建国律师

  • :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
  • :13101200210532506
  • :13621740730
  • :龙华东路886号4楼;卫清西路980号和喜宾馆二楼;南阳湾路1222号一楼(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西)

    刘建国律师, 刘建国律师,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后就读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合办的研究生班,法律硕士学位。刘建国律师曾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工作十年,现就职于郑传本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210532506。 刘建国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公司重组、并购、股权转让、风险投资、合同风险防范及房地产纠纷处理。 刘律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处理问题稳重冷静、理论联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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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注销了怎么办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10日 来源: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导读]:  刘建国律师,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

 刘建国律师上海资深常年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公司恶意注销了怎么办

  公司可以随意注销么,答案显然是不可以的。公司注销之后,股东也就不用还债。显然,这样的做法对公司债权人来讲是不公平的。那么恶意注销公司怎么追债呢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1、查明被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由此决定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


  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额,且企业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被注销公司的股东存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人承担。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开办单位;这一概念虽然用的是;单位;,但作为投资者来理解,也可以指投资的公民个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人民法院执行实务》的说明,个人欠付注册资金的,也应按照开办单位来处理。


  股东为逃避债务组成的清算组,在诉讼程序启动后,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恶意注销公司,故意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同时意见还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则进一步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被撤消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由此可以看出,为逃避债务,隐瞒已开始注销公司的事实,不以已经成立的清算组的名义应诉,不履行将已申请注销的事宜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告知的法定义务,在工商登记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同样隐瞒正在进行的诉讼,谎称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骗取了注销登记。


  对此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以上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依法承担清偿。


  2、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机构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股东承担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局应依法直接裁定被注销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债权人承担清偿。


  公司虽然具有法人资格,但毕竟还是人为的在操作,恶意注销公司虽然是公司行为,但归根究底还是股东在其中逃避。所以,在遇到公司恶意注销的时候,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变更被执行人,揭开公司面纱追究股东的,由股东偿还债务。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清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企业层面和股东层面,下面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企业注销后的清算一般分为两个层面:


  1、企业层面,就是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公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指企业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而取得的所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二、哪些企业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如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等,改组企业不需要履行上述清算程序,但需要视同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的确定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四、清算期确定、清算备案和时间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因此,企业清算期所在的年度内,有两个所得税纳税年度,第一个纳税年度为1月1日到终止生产经营之日,第二个纳税年度为终止生产经营之日到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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